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工作,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配合做好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协调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保护工作。落实革命文物保护、修缮、征集等工作规范。拟订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县区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督察督办文物案件办理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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