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12-13 16:59 来源:政策法规科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12-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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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家庵区辉煌主题歌吧(朱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FP02W

经营者:朱某某

住所:田家庵区淮舜中路

当事人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一案,经本机关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田家庵区辉煌主题歌吧(朱某某)在田家庵区淮舜中路营业期间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王某签字确认。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当事人委托的王某的调查询问,王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事实。

3、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行政处罚案件查询情况,证明田家庵区辉煌主题歌吧(朱某某)为初次违法。

5、田家庵区辉煌主题歌吧(朱某某)营业日志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经营行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按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六条(娱乐场所未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和《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第10条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