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文综罚字〔2024〕002号

发布日期:2024-09-30 17:2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4-09-30 17:22作者:市场监督管理科
来源: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文物局)    阅读:

    当事人:朱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4012319870221XXXX

住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纺织新村宿舍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8月27日9时3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杨福海(12070021024)、杨财修(12070021034)前往田家庵区淮南青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询问,该机构于2024年7月31日上午举办了一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级机构为安徽省文化馆,考级承办单位为安徽国际标准舞协会,考级负责人是朱某某,现场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考生名单复印件,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

2024年8月28日9时42分(以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为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该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进行远程勘验。经查询,安徽国际标准舞协会系安徽省文化馆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未发现安徽国际标准舞协会于2024年7月31日在淮南青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办考级活动的任何信息。

2024年8月28日,本案经批准后立案。

2024年9月4日,朱某某前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朱某某承认该场考级活动是以安徽省文化馆名义擅自举办,并交代了其利用安徽省国际标准舞协会考级中心主任职务擅自组织考级活动的违法过程。朱某某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远程检查(取证)记录视频》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2024年9月18日,本案批准调查终结。

经调查,现查明相关事实如下:朱某某于2024年7月31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成立,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远程勘验、调查询问等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勘)字〔2024〕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和现场检查照片4张,《考生名单》复印件1份,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田家庵区淮南青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举办了一场社会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

2.制作文书编号为(淮)远勘字〔2024〕002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2页,《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10张,《远程检查(取证)记录视频》1份,《协助调查函》和《回复函》各2份,说明安徽省文化馆未委托安徽省国际标准舞协会在淮南举办考级活动,且安徽省国际标准舞协会未安排朱某某在淮南组织该场考级活动的事实;

3.制作朱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收集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了朱某某以安徽省文化馆名义擅自举办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经过和违法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事实,朱某某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参照《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4〕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当事人听证和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止2024年9月27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责令朱某某停止违法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9月27日

附相关条款: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