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63号

发布日期:2026-08-27 10:57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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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潘集区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

投资人:王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某地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一案,经本机关2026年6月3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17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当事人允许5名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二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0元;

三是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四是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潘集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某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检查情况,卢某某签字确认。

2、证据材料1-14,共14张,证明潘集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某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材料15,共1张,证明潘集区某某网吧未受过行政处罚。

4、《关于商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函》1份(含登记的6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5份,证明潘集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某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卢某某的调查询问,卢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潘集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某地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事实。

6、卢某某的身份证、王某某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 序号3违法行为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罚标准一般 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因当事人第一次违反法规,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 序号9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处罚标准较轻 第一次违反法规的,警告。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业整顿30日(停业时间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3、没收违法所得40元;4、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