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66号
当事人:李**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4040419**********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
关于李**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7月23日立案调查,2026年7月29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6年7月20日4张,说明了当事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医院住院部窑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形;
4、收集了《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国发〔2001〕25号),证明了寿州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事实;
5、安徽省淮南市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区划现状图(一)一份,证明当事人私搭建筑物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医院住院部窑址保护范围内;
以上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实施,《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更新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2026年7月3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026年8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其违法行为未造成文物损毁,未产生其他危害后果;当事人主动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构)筑物,经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核查无同类违法处罚记录。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现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