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60号

发布日期:2026-08-05 15:07作者:姚雪雪 来源:文物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8-05 15:07作者:姚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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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

证照名称及编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03MJA******D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关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2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一案,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当事人在未取得出版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出版《童心颂歌— —****学校六一书画作品选》4册,《个人画展画册 李**》1册,《个人画展画册 王**》1册,《个人画展画册 刘**》1册,《个人画展画册 杨**》1册,《个人画展画册 褚**》1册,共计9册,其中3册《童心颂歌— —****学校六一书画作品选》因多次翻阅产生破损已被当事人丢弃,现场查获涉案出版物6册;当事人使用自有彩印机自行印制涉案出版物,该彩印机因机件老化损毁,现已报废,不具备再次实施同类违法活动的条件,本案无从事违法活动可供没收的专用工具、设备;上述出版物主要用于门厅展放,供家长翻阅,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正常营业期间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

3、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淮新出鉴字〔2026〕11号)1份,证明《童心颂歌— —****学校六一书画作品选》1册,《个人画展画册 李**》1册,《个人画展画册 王**》1册,《个人画展画册 刘**》1册,《个人画展画册 杨**》1册,《个人画展画册 褚**》1册,共计6册出版物无CIP核字号、无定价、无版权页信息,内页均以文字为主,具有一定学术性和阅读性,具备出版物的基本特征。经认定,上述6册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4、调查询问笔录1份,陈*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自行印刷、陈列展放涉案出版物且无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

5、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当事人未取得从事出版物出版业务所需的资质证照;

6、陈*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淮南市田家庵区****学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并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出版类/序号1/从轻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图书、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6年7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告知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至2026年7月3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童心颂歌— —****学校六一书画作品选》1册,《个人画展画册 李**》1册,《个人画展画册 王**》1册,《个人画展画册 刘**》1册,《个人画展画册 杨**》1册,《个人画展画册 褚**》1册,共计6册非法出版物;2、罚款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