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53号

发布日期:2026-07-30 16:18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7-30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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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淮南某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

当事人作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一案,经本机关2026年6月3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20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某某电竞网站(www.*****.cn)、手机APP和某某电竞电脑客户端均归当事人所有;

二是当事人与陪玩师之间为合作关系;

三是当事人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四是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

五是当事人的APP、电脑客户端均已下架“歌单”功能,且未提供网络文化产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远程勘验笔录》(淮)远勘字〔2026〕53-1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三)和(淮)远勘字〔2026〕53-2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四),证明“某某电竞”app为淮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同时未在显著位置发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且有可供点歌的“歌单”功能入口。

3、《远程勘验笔录》(淮)远勘字〔2026〕53-3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六),证明某某电竞电脑客户端为淮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并存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

4、《远程勘验笔录》(淮)远勘字〔2026〕53-4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八),证明某某电竞网站(www.*****.cn)为淮南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公司与陪玩师之间为合作关系。

5、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刘某某的调查询问,刘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淮南某某有限公司作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事实。

6、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7、《远程勘验笔录》(淮)远勘字〔2026〕53-5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四),证明某某电竞app已下架“歌单”功能,且未再提供网络文化产品。

8、《远程勘验笔录》(淮)远勘字〔2026〕53-6号、《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到五),证明某某电竞电脑客户端已下架“歌单”功能,且未再提供网络文化产品。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作为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序号1的处罚标准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当事人因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无主观故意,且能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软件进行更新、下架“歌单”功能,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情节较轻的处罚标准。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