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2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
投资人:邹某某
住 所: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
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一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是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二是当事人第二次因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被我单位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材料1-4。证实了执法人员现场对田家庵区某某网吧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某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田家庵区某某网吧投资人邹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主体资格,证实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事实。
3、田家庵区某某网吧投资人邹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了田家庵区某某网吧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事实。
4、证据材料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实了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系第二次违反该法规。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11的违法行为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处罚标准一般,累计两次违反法规,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皖文旅发〔2021〕48号)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文化和旅游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限期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内改正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1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