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54号
当事人: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3MAK*******
法定代表人:段**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
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立案调查,2026年6月16日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1、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确定该场所在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5月27日期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以来违法所得为33634元,法定代表人段**认可属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6年5月27日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3、《关于核实“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关于<关于核实“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4、调查询问笔录2份、***收费系统明细表2份,证明被询问人段**对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在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5月27日期间取得33634元违法所得的事实,表示认可属实。
上述全部证据均已向当事人出示并经其质证、签字确认,经本机关审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办案人员核实,该案违法行为无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026年6月17日,提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026年6月1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5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026年6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听证要求。
2026年6月2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机关负责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集体讨论,就处罚决定达成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淮南市***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叁仟陆佰叁拾肆元整(¥33634.00);
3、段**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违法所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