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7号

发布日期:2026-07-01 11:51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7-01 11:51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李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经营者:李某某

住  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某某镇某某村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经本机关于2026年4月22日立案调查,至2026年6月1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1、经执法人员核实,李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某某镇某某村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李某某在2026年4月14日至4月21日期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以来违法所得为6486元,李某某认可属实。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李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某某镇某某村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某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在2026年4月14日至4月21日期间共取得6486元营业收入的事实表示认可属实。

3、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4、《关于核实“李某某”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情况的函》、《关于<关于核实“李某某”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李某某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李珍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经办案人员核实,该案违法行为无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6年6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37号,截至2026年7月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李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李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2、没收违法所得6486元;3、李珍珍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