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4号

发布日期:2026-07-02 11:47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7-02 11:47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1B

经营者:***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路北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经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调查,至2026年6月22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56500元。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淮南市公安局夹沟派出所移送材料1份,包括询问笔录1份、微信截图16张,证明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1月27日,期间营业额共计56500元;

2、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2026〕34-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张,证明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路北的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自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1月27日期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收入56500元的事实;

4、***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以及***是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

5、《关于核实“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关于<关于核实“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查,该案违法行为无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6年6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3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6年7月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2、没收违法所得56500元;3、***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违法所得。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