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19号

发布日期:2026-06-16 14:40 来源:文物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6-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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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南市******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住所:淮南市高新区******

你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一案,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位于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姚皋北古堆封土北部边缘造成一定程度损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于2026年6月4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6〕19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的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拍摄取证照片5张,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的现场情况;

3.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淮南市三元孤堆(中孤堆、南孤堆)考古勘探报告》(节录本)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范围内存在文物保护单位;

4.《田家庵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1份,证明姚皋北古堆为田家庵区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5.《淮南高新区******工程范围涉及文物的评估意见》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姚皋北古堆封土北部边缘造成损坏;

6.《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过程中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事实;

7.淮南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人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8.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信息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未因同一案由接受过行政处罚;

9.《关于对淮南高新区******项目进行考古发掘的请示》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主动申请考古发掘;

10.《关于淮南高新区******工程三元孤堆考古保护区的情况汇报》1份,证明淮南市******有限公司在淮南市高新区******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履行文物保护义务。

你公司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实施,《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更新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现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