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5号

发布日期:2026-05-27 16:39 来源:版权执法大队 【字体: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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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040*******53

经营者:胡**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经本机关于2026年4月10日立案调查,至2026年5月12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成立,违法所得为2682元(含已退赔给2名消费者的50元)。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6〕35-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5份,证明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的现场检查情况;

2、《娱乐场所消费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关于商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函》1份、户籍信息证明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在该场所C07包间内的2名消费者均为未成年人;

3、《关于核实“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及《关于<关于核实“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该场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该场所投资人员及负责人均为胡**,以及该场所自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4月4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2682元(含已退赔给2名消费者的50元);

5、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关于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的案件信息查询截图1份,证明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属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6、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营业执照复印件、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办案人员核实,针对该条违法行为,目前尚无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序号3。经查询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属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2026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6年5月26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田家庵区****音乐吧(个体工商户)(胡**);2.没收违法所得2632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4.胡**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条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部分序号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