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40号

发布日期:2026-05-22 15:54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5-22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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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家庵区**玩具店(程**)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

经营者:程**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

田家庵区**玩具店(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本局于2026年5月6日立案调查,2026年5月8日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产品型号:NZ-MTNH8861,条形码:6958478786749)系列文创产品,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合法进货单据及销售凭据,本案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均难以计算。涉案侵权产品均为外购所得,经营场所内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原材料、生产工具及相关设备。

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侵占正版授权产品市场份额,扰乱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与公平竞争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田家庵区**玩具店(程**)《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程**、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涉案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授权委托书1份,证实经营者程**委托卢**作为代理人,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4、《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6年4月23日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实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侵权事实;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证实本局依法对涉案证据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执法程序合法;

6、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1份,证明涉案“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产品型号:NZ-MTNH8861,条形码:6958478786749)系列文创产品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侵权产品;

7、《鉴定意见通知书》 (淮)文综鉴通字〔2026〕40号1份,证明本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上述全部证据均已向当事人出示并经其质证、签字确认,经本局审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侵权情节轻微,无制假设备、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 著作权类 序号1 从轻处罚 之标准。

2026年5月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4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哪吒之魔童闹海电影收藏卡(产品型号:NZ-MTNH8861)(条形码:6958478786749)”共计18包;

3、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第三部分 著作权类

序号 1 ;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违法行为 有下列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侵权行为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量阶次 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层级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