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12号

发布日期:2026-05-22 15:49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5-2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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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MJ6Y

经营者:陈*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经本机关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调查,至2026年4月27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所得为8733元。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2026〕12-1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5张,证明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交易明细16张,证明李*是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的负责人,且该场所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26日期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取得8733元营业收入的事实。

3.陈*、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以及陈*是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4.《关于核实“潘集区**歌舞娱乐”相关情况的函》、《关于<关于核实“潘集区**歌舞娱乐”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办案人员核实,该案违法行为无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2026年5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至2026年5月20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潘集区**歌舞娱乐(个体工商户)(陈*);2.没收违法所得8733元;3.陈*、李*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