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9号

发布日期:2026-05-20 16:00作者:王祥生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5-20 16:00作者:王祥生
来源: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阅读:

当事人:***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

***营业部未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一案,经调查:

2026年5月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晁静春(12070021006)、常青(12070021015)、张浩瀚(12070021023)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正在营业的***营业部进行检查。经查,经营场所内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核实此情况,***表示因黏贴不牢固导致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脱落,未及时进行悬挂,经行政执法人员提醒,***已当场找出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进行悬挂完成整改。此次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全程在场见证,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了拍照取证。

2026年5月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营业部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营业部负责人***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在询问中当事人承认并认识到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事实,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2026年5月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案件办理栏查询到***营业部在2026年5月5日之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5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确认***营业部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成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拥有旅行社服务网点旅游招徕、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6年5月5日(编号1-6)6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综合执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6年5月5日之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我局认为***营业部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营业部未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5/市场门类 旅行社 /违法违规行为 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律和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免罚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2026年5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和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026年5月1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希望你单位今后引以为戒,加强学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能力,杜绝违法行为发生。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款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序号 15

市场门类 旅行社

违法违规行为 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和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罚情形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