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5-18 16:14 来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5-18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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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淮南田家庵某网苑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5*******

投资人:刘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案,经本机关2026年2月19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1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2026年2月13日15时3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鲁中华、柴冉依法向朱某某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的淮南田家庵某网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未发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朱某某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表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被公司收走,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朱某某全程在场并签收了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拍照取证,2026年2月13日15时50分结束检查。 

2026年2月1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田家庵某网苑有限公司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鲁中华、温振伟办理。

2026年2月2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淮南田家庵某网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已悬挂,同时在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期间未出现投诉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确定其为初次违法。

2026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对淮南田家庵某网苑有限公司的店长朱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朱某某承认其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4号后至2026年4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是当事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朱某某签字确认。

2、《证据材料》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朱某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朱某某的调查询问,朱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5、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罚情形。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理:批评教育和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