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36号
当事人:*********百货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经营场所:************
*********百货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百货店(**)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名侦探柯南”“奥特曼”系列文创产品,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百货店(**)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凭据,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售卖作品从别处购进,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同时,*********百货店(**)侵犯了美术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版授权产品的市场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百货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6年4月7日4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百货店(**)在************正常营业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3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
5、《鉴定书》(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份,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证明1份(授权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侦探柯南”系列作品以及作品角色形象、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授权证明1份(授权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奥特曼”系列作品以及作品角色形象、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使用权等权利)证明“名侦探柯南徽章(产品货号:X-HZ006-13)(条形码:6954981332616)”“奥特曼 超宇宙 英雄X档案(条形码:6989887543098)”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产品;
6、《鉴定意见通知书》(淮)文综鉴通字〔2026〕36号 1份,证明已告知*********百货店(**)如对此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以上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 著作权类 序号1 从轻处罚 的处罚标准。鉴于你单位违法情形符合上述处罚标准,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
2026年4月2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文综罚告字〔2026〕3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相关权利(救济途径),截至2026年5月11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名侦探柯南徽章(产品货号:X-HZ006-13)(条形码:6954981332616)”5包、“奥特曼超宇宙 英雄X档案(条形码:6989887543098)”53包;
3、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
第三部分 著作权类
序号 1 ;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处罚;
违法行为 有下列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侵权行为的: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量阶次从轻处罚;
适用条件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
裁量标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层级 市、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采取加处罚款措施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