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14号
当事人:淮南市********学校
证照名称及编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X0
法定代表人:胡*
营业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关于淮南市********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4月1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一是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的行为;二是未收取考生费用,未发放考生证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3张,《考生名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淮南市********学校于2026年3月5日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
2.制作文书编号为(淮)远勘字〔2026〕14号的《网站(远程)勘验笔录》1份,《远程检查(取证)记录截图》13张,《远程检查(取证)记录视频》1份,《协助调查函》和《关于协助调查艺术考级相关情况的回函》各1份,证明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发展中心对淮南市********学校开办的第十场艺术考级活动不知情且未授权未进行考前备案的事实。
3.制作胡*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事实。
4.收集淮南市********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胡*身份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信息截图1份,证明淮南市********学校未因同类违法行为接受过行政处罚。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淮南市********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七)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的规定。经查,淮南市********学校尚未收取考生费用,未发放考级证书,且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 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部分,“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初次违法,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6年4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1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与义务。截至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以其它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