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1号
当事人:姚**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0***********041X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关于姚**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1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1月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姚**存在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6〕1-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安徽省淮南市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图》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7张,说明了姚**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实;
2.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形;
3.收集了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收集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皖政〔2001〕71号),证明了寿州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事实;
5.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6〕1-2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说明该处院墙及内部的新增建筑均已拆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目前,安徽省尚未颁布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10月,淮南****有限公司在该院墙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姚**作为该案的场所提供者,明知此处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仍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在周边群众中造成恶劣的负面示范,严重破坏了文物保护法的执行效力和管理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2026年3月16日,大通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姚**于2026年1月15日自行将违法建设拆除,主动消除了影响,且姚**家庭共同生活人口7人,仅2名劳动力,家庭医疗及教育负担沉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上窑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姚**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
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整。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