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9号
当事人: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LQ738G
经营者:胡某某
住所: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某某路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案,经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至2026年3月11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1、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于1月28日接纳3名未成年人(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在该场所六楼603包厢内消费。
2、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现场负责人梁某现场将68元违法所得现金退还给3名消费者,该场所未获取违法所得。
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4张,现场检查取证资料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在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某某路正常营业期间,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娱乐消费;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在毛集实验区毛集镇某某路正常营业期间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3、《关于商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函》、户籍证明(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证明周某某、王某某、牛某某均为未成年人;
4、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6、文化和旅游部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关于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的案件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经过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一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的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一次性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和积极配合等因素,鉴于当事人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未获取违法所得,现对毛集实验区某某歌吧(胡某某)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2026年4月24日至5月23日期间停业整顿;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淮南洞山支行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青 庞超 联系电话:0554-6678083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