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22号

发布日期:2026-04-23 16:01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4-23 16:01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 事 人:潘集区**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1098**)

投资人:杨**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潘三矿**

2026年4月1日16时21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鲁中华12070021038)、柴冉(12070021026)依法向现场负责人胡**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三矿**的潘集区**网吧进行检查。经查,现场证照齐全,按要求悬挂。执法人员发现22机上网人员离开机位办理下机,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其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要求其填写《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填写信息显示22号机上网人员叫夏**(身份证号:34040620090628****)。执法人员随即前往吧台,通过Pubwin系统调取22号机上网人员信息,发现开机人员叫苗*(身份证号:51372119980614****),系统显示照片与实际上网人员不一致。截止到检查时,22号机上网人员夏**未满十八周岁。执法人员通过Pubwin系统调取22号机账号供消费人民币18元。胡**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检查在2026年4月1日16时45分结束。

2026年4月2日,经批准,对潘集区**网吧立案调查。

2026年4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该上网消费者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夏**截止到检查当天为未成年人。

2026年4月8日,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的授权委托人李*接受了调查询问,李*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的事实。

2026年4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潘集区**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341098**)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404062000**),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杨**,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三矿**,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质; 2、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22号计算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夏**户籍信息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3、潘集区**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授权委托李*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为本案中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的授权委托人。

6、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的授权委托人李*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资格。

7、潘集区**网吧投资人杨**的授权委托人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潘集区**网吧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8元的事实。

8、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2026年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潘集区**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1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潘集区**网吧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潘集区**网吧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系2026年来首次,危害程度较轻,负面影响可控,其行为符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6年4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捌元整(18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