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4-10 16:24作者:鲁中华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4-10 16:24作者:鲁中华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注册号:3404030000******

投资人:胡某某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

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经本机关2026年3月3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3月30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当事人接纳9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二是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9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吴某某签字确认。

2、现场证据材料15张,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现场检查情况。

3、《关于商请查询户籍信息的函》1份、户籍信息9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胡某某的调查询问,胡某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田家庵区某某网吧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某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5、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 序号3的处罚标准,因当事人1次接纳未成年人3人以上,符合一般情节,故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业整顿30日;2、没收违法所得69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