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6号
当 事 人: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EEETJQ**)
投资人:张**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
2026年2月15日14时32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汪梅(12070021008)、张鹏(12070021020)、杨伟康(12070021040)依法向张**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的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进行检查。经查,现场证照齐全,按要求悬挂。执法人员检查到30号机时,要求该上网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其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吧台,通过Pubwin系统调取30号机上网人员信息,发现开机人员叫孙**,系统显示照片与实际上网人员不一致。执法人员立即要求30号机实际上网人员填写《网吧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发现30号机实际上网人员姓名为孙**,身份证号为34042120080615****.截止到检查时,未满十八周岁。孙**表示孙**是其朋友,孙**帮其开机后,已经离开。孙**向孙**的网吧会员账号里充值50元用于自身消费。张**全程参与执法检查,并在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检查在2026年2月15日15时46分结束。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网吧现场负责人立即停止对该上网消费者提供上网服务。
2026年2月20日,经批准,对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立案调查。
2026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前往公安机关调取了该上网消费者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孙**截止到检查当天为未成年人。
2026年2月26日,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负责人张**接受了调查询问,张**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及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的事实。
2026年3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EEETJQ**)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为3404992000**),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质; 2、当事人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产生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30号计算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孙**户籍信息1份。证明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
3、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投资人张**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投资人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的事实。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2026年首次违法。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场所。但因其管理巡查不严,导致1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
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淮南市**网咖(个人独资)允许1名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系2026年来首次,危害程度较轻,负面影响可控,其行为符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从轻处罚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6〕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6年3月1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元),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