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6〕5号
当 事 人: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
经营者:王某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山南新区****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本机关2026年1月23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7月8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2026年1月23日15时2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温振伟、鲁中华依法向王某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山南新区****的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证照齐全,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三体》(重庆出版社)1本,书籍字迹模糊。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人,取得同意后,对场所内的《三体》(重庆出版社)1本,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王某确认并签收了执法文书。2026年1月23日15时30分结束检查。
2026年1月2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鲁中华、温振伟办理。
2026年1月2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对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三体》(重庆出版社)寄往出版社进行认定。
2026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的经营者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综上,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经执法人员结合重庆出版社的回函确定《三体》(重庆出版社)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
二是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现场检查情况,王某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现场负责人王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王某的调查询问,王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5、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6、《关于协助认定<三体>一书的回函》,证明山南某某书店(王某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第三部分序号1的处罚标准,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三体》(重庆出版社)1本,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4、罚款人民币3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