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85号

发布日期:2026-01-13 14:59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6-01-13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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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沈**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34040************1X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

关于沈**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1月5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沈**存在擅自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制作了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5〕85-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安徽省淮南市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图》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6张,说明了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进行工程建设的事实;

2.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形;

3.收集了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收集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皖政〔2001〕71号),证明了寿州窑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目前,安徽省尚未颁布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查,当事人建设院墙时未开挖地基,未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危害后果。

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