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84号
当事人:周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03*****1158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
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租赁的场地架设了龙门吊、工棚、水泥仓等生产设施进行水泥涵管的生产,建设前施工设计方案未取得文物部门同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于2025年12月31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为周某建设使用,现场负责人周某在《现场检查笔录》签字确认。
2.取证照片5张,证明周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现场情况,当事人周某签字确认。
3.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皖政〔2001〕71号)1份,证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的寿州窑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安徽省淮南市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保护区划现状图(一)》1份,证明周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擅自建设的工程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
5.《调查询问笔录(邹某)》1份,《调查询问笔录(周某)》1份,证明周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高窑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事实。
6、邹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周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7.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信息截图1份,证明周某未因同等案由接受过行政处罚。
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25年3月1日实施,相应的《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尚未公布,故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现责令你拆除违法建筑,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1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