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83号
当事人: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J0PU1H
经营者:王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某某栋
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25年11月26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2月22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通过对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经营者王某的调查询问及其提供的进货单据,违法所得为216元;售卖作品从他处进货,无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同时,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侵犯了美术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正版授权产品的市场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资料照片3张、《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肥文翔轩销售单》复印件2份,证明山南新区某某书社(王某)在淮南市山南新区西湖春天某某栋正常营业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违法所得为216元的事实;
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处理的事实;
3、《版权说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1份,证明“幻卡(哪吒贰魔童闹海哪吒集换式收藏卡)(条形码:6972630515312)”“网讯互娱(哪吒之魔童闹海2元包第一弹)(条形码:6959517522281)”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产品;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签字。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你单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综上,现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3、没收“幻卡(哪吒贰魔童闹海哪吒集换式收藏卡)(条形码:6972630515312)”19袋,“网讯互娱(哪吒之魔童闹海2元包第一弹)(条形码:6959517522281)”41袋,共计60袋;4、罚款人民币7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