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1号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9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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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南市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唐某

住所:某地

2025年9月19日,淮南市文化旅游局接到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线索移交材料,材料显示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其在抖音发布2025年6月27日的演出活动未查询到批准信息,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也未查询到淮南市某有限公司属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济机构的信息。

2025年9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3日,淮南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委托贾某接受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调查询问,贾某承认了淮南市某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委托经纪机构对演出进行报批情况下,于2025年6月27日举办演出活动,承认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事实。

同日,执法人员登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未查询到淮南市某有限公司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2025年6月27日的演出活动的批准信息,未查询到淮南市某有限公司委托的演出单位属于演出经济机构的信息。

2025年10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综上,经查查明当事人以下事实:

一是当事人未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委托经纪机构对2025年6月27日举办演出活动进行报批。

二是当事人是一家酒吧类法人单位,营业收入构成主要是酒水和小吃,2025年6月27日的演出未销售门票,同时也未因本次演出而提高销售价格,该场演出活动的收入无法从当晚的营业收入中剥离,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清楚,因此,认定本次演出活动无违法所得。

三是2025年6月27日的演出活动只有一名歌手演唱,专门用于演出的器材为话筒1个,其场所内音箱设备等器材为场所固定设施,在非演出时间段用于播放音乐,非专门用于演出活动器材。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核查通知1份,线索录屏证据1份,线索截屏证据材料9份,证明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案件线索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主体资格;

3、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贾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唐某、贾某真实身份,以及贾某受唐某委托处理淮南市某有限公司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一案相关事宜;

4、调查询问笔录1份,演出协议书1份,肖像授权1份,个人肖像使用授权书1份,证明淮南市某有限公司委托人贾某承认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4份,证明淮南市某有限公司未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不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委托经纪机构对2025年6月27日举办演出活动进行报批。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序号17中“没有违法所得”对应的处罚标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鉴于淮南市某有限公司作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2025年11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淮南市某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7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到2025年11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违法行为,并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话筒1个,并处罚款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