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2号
当事人:张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
住址:某地
2025年6月12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赴谢家集区某酒店开展检查行动。现场发现张某非法组织诱骗50名游客到某酒店购买保健品,当场查封扣押54万余元物品。
2025年7月17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材料。执法人员登录,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未查询到张某的导游信息。
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至2025年8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确认张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确认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5年9月15日,执法人员登录安徽省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查询“张某”及身份证号,未见其有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5年9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9月26日,本机关对本案进行集体讨论。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1份、《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张某)》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5年6月12日》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谢家集区某酒店开展联合检查;
3、《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张某承认其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4、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1份,证明张某未取得导游证的事实;
5、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份,证明张某组织八里河一日游活动的事实;
6、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张某的真实身份;
7、安徽省公共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截图1张,证明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是首次。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张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9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依照《安徽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序号1的自由裁量情形和处罚标准:“初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25年9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张某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至到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
综上,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