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6号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5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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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某旅行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某

住所:某地

2025年10月17日15时3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朱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位于某地的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内未见《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朱某核实此情况,朱某表示忘记悬挂。执法人员现场向朱某进行普法教育,要求朱某尽快改正违法行为。朱某立即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悬挂于场所内显要位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此次执法由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朱某全程在场见证,并于2025年10月17日15时50分结束。

2025年10月2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1日,法定代表人金某接受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对该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同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该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首次。

2025年10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份,证明某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证明某旅行社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具备开办旅行社的主体资质;

3.法定代表人金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安徽书翰之行旅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现场负责人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安徽书翰之行旅行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5.《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对金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对某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2张,证明某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首次。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某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某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店,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1内容:违法违规行为是“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免罚情形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鉴于某旅行社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是首次,执法人员在检查当天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旅行社现场负责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适用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76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因某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朱某在10月17日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不再重复责令当事人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进行教育普法。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