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7号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3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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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某

住所:**************************

2025年10月16日15时2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某某、某某某、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旅行社营业网点正在营业中,经营场所内未见悬挂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袁某核实此情况,袁某表示因未制作装裱边框,所以没有悬挂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要求负责人整改将《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规范悬挂于经营场所内。此次执法由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袁某全程在场见证,并于2025年10月16日15时50分结束。

2025年10月1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0日,负责人袁某受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吴某委托,接受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对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为首次。

通过现场检查、收集材料、调查询问等方式取得如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4份,证明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具备开办旅行社的主体资质;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主要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4.现场负责人袁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现场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5.《调查询问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袁某代表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对其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2张,证明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为首次。

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局认为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店,应当将《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1内容:违法违规行为是“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免罚情形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鉴于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未悬挂《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是首次,执法人员在检查当天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旅行社负责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限期改正了违法行为,适用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10月22日,本案件调查终结。

2025年10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77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当事人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同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整改未按规定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执法人员对某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营业部进行教育普法。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