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3号
当事人:某旅行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某
住所:某地
2025年8月13日15时19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现场工作人员宋某出示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某地的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旅行社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未见到《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工作人员宋某核实此情况,其从办公柜中取出证照交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次检查全程拍照取证,现场工作人员宋某全程陪同检查。2025年8月13日15时30分执法检查结束。
2025年8月14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22日,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邵某接受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对某旅行社未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到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首次。
2025年9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3份,证明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某旅行社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具备开办旅行社的主体资质;
3.法定代表人邵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作为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某旅行社法定代表人邵某对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2张,证明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为首次。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店,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序号11中,违法违规行为是“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免罚情形为“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鉴于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初次违法,执法人员在检查当天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旅行社负责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适用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3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9月23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程程度等因素。现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