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57号

发布日期:2025-12-19 15:50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9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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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某旅行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朱某

住所:某地

2025年7月17日,接到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反映某旅行社为2025年6月12日张某组织的八里河一日游的50名游客购买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

2025年7月29日9时29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现场负责人王某出示证件,告知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某地的某旅行社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悬挂,执法人员向王某出示由张某提供的2025年6月12日八里河一日游的50名游客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确认书,王某承认此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其计调人员刘某以公司名义进行购买。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张某的导游证件材料,王某表示无法提供张某的导游证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取证。此次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王某全程在场见证,2025年7月29日10时15分检查结束。

2025年7月3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8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旅行社委托的代理人王某及旅行社计调人员刘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因案件相关人员江苏籍人士梁某拒不接受调查询问。2025年8月2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张某承认其组织了2025年6月12日八里河一日游旅游活动,否认接受某旅行社委托从事导游服务。

2025年8月2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旅行社委托代理人王某进行调查询问。王某承认公司为2025年6月12日八里河一日游50名游客代为购买保险的行为,并且承认公司没有保险代买资质。

2025年9月10日,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南监管分局发函移交涉案线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1、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5年7月29日》2份,对王某做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对刘某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份,证明某旅行社代买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某旅行社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具备开办旅行社的主体资质;

4、朱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朱某授权委托王某处理某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一案相关事宜;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截图/2025年8月8日》1份,证明张某未取得导游证件的事实;

6、对张某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证据材料/2025年8月25日》4份,证明本次旅游活动实际是由张某组织,张某未接受某旅行社委托从事导游服务;

7、《线索移交函》1份,证明对疑似违法行为进行移交的事实。

经调查,确认张某通过江苏籍人士梁某委托当事人某旅行社购买保险的事实,未能确认当事人委派张某从事导游服务的事实,因此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某旅行社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57号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到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