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不罚字〔2025〕72号

发布日期:2025-12-11 18:59作者:孔一诺、姚雪雪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1 18:59作者:孔一诺、姚雪雪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事人:李某某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040219650815XXXX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宫集金地月伴湾某区某栋某室

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一案,经调查,2025年10月9日15时03分至16时52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3名执法人员杨某某(1207002XXXX)、姚某某(1207002XXXX)、孔某某(1207002XXXX)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寿州窑遗址(住院部窑址)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寿州窑遗址内存在一处集装箱移动板房。经现场比对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现状图,改集装箱移动板房位于寿州窑遗址(住院部窑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执法人员对该集装箱移动板房权利人李某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该集装箱移动板房为李某某放置,其内部无人居住,只是用来存放日常使用的农具。经询问,李某某在安装集装箱移动板房前未经过相关文物部门同意。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李某某全程参与检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责令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李某某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第1次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李某某承认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事实,对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证据材料等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寿州窑遗址(住院部窑址)内存在一处集装箱移动板房,为李某某建设使用。

2.取证照片3张,证明李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寿州窑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现场情况,当事人李某某签字确认。

3.安徽省淮南市寿州窑遗址保护规划区划现状图(一)证明李某某的建筑物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住院部窑址)保护范围内,当事人李某某签字确认。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某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寿州窑遗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事实。

5、李某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6.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信息截图1份,证明李某某未因同等案由接受过行政处罚。

李某某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寿州窑遗址(住院部窑址)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规定,并依照《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

因你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自行拆除,同时经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一户一档查询未因同案由接受过处罚,故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