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7号

发布日期:2025-12-10 15:43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2-10 15:43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书店(范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XXXXXX)经营者:范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某地

2025年9月2日15时05分至15时2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地的田家庵区某某书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该场所现场负责人范某某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负责人权利与义务。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为田家庵区某某书店,经营场所地址为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地,与现场检查的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办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5年9月5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25日,该场所经营者范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5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系统技术与监管服务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受到过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属首次。

2025年9月26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某某书店(范某某)进行复查,该场所已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办理了经营地址变更审批手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9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当事人营业期间《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不一致,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资料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某某书店(范某某)《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书店经营者范某某身份资料(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书店经营者范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事实。

5、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案件信息,该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信息为零。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

6、改正违法行为取证照片资料1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

经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7号《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不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涉及出版类序号8的处罚标准: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处罚,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按要求及时纠正(不予处罚行为、条件见第五部分),责令改正。

鉴于当事人该次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当事人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