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9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xx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xxxx)
投资人:徐x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xxxx
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经调查:
2025年10月21日15时1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区xxxx的田家庵区xx网吧进行检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经营。执法人员现场未见场内巡查制度和巡查记录本,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检查于15时18分结束。
2025年10月27日,经批准,对田家庵区xx网吧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9日,田家庵区xx网吧负责人徐x接受了调查询问,徐x对取证的照片、书面证据材料没有异议,承认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发现当事人系首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2025年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田家庵区xx网吧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xxxx)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徐x,经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区xxxx,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资质; 2、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系第一次违反法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3张。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xx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田家庵区xx网吧负责人徐x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田家庵区xx网吧投资人徐x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田家庵区xx网吧负责人徐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田家庵区xx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系首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田家庵区xx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但因其疏于管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
田家庵区xx网吧的行为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田家庵区xx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系首次,其行为符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较轻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一次违反法规,处罚基准:警告”。
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7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的经营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