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0号
当 事 人:潘集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2NXXXXXX)
投资人:陶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某地
2025年7月23日14时40分至15时02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某地的潘集某某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负责人权利与义务。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并悬挂,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打开现场视频监控后台,发现7月22日和7月23日视频监控录像可以调取观看,7月22日之前日期的视频监控无法查看。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5年7月28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7日,该网吧投资人陶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5年8月7日,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系统技术与监管服务平台,未发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受到过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属首次。
2025年8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视频监控记录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潘集某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投资人陶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投资人陶某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案件信息截图,该网吧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违法信息为零。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
经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但因其审查管理不严格,视频监控记录只能调取查看7月22日和7月23日,当事人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足60日,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当事人为第一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序号10的处罚标准: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较轻,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
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