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80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2MXXXXXX) 投资人:谢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某地
2025年10月21日15时25分至15时37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某地的田家庵区某某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与义务,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并悬挂,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要求网吧现场负责人提供场所巡查日志及场内巡查制度时,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5年10月27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30日,该网吧投资人谢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执法人员查询全国文化系统技术与监管服务平台该网吧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无违法记录,该违法行为属首次。
2025年10月31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的巡查记录和场内巡查制度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某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投资人谢某身份资料(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网吧投资人谢某《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案件信息截图,无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信息记录。证明该违法行为属于首次。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
经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8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11月2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该当事人为第一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序号8的处罚标准: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较轻,第一次违反法规,警告。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