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3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MAE2******
经营者:胡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一案,经本机关2025年9月2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1月17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未成年人陈某某实际消费地点为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
二是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三是违法所得3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的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核实收款账户的现场检查情况,赵某某签字确认。
2、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的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调取视频监控资料,核实收款账户的现场检查情况。
3、视频监控资料1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事实。
5、卞某某、胡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6、即付款单、微信凭证各两张,收费系统截图一份,证明田家庵区某某量贩歌厅(个体工商户)(胡某)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中路与学院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某某商场二楼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并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涉及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序号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一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标准。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现对你做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