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70号

发布日期:2025-11-27 11:11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1-2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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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W9AQK5R

法定代表人:孙忠迟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堰口村西街北店村民组金太阳幼儿园北50米

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未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案,经本机关2025年9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1月3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当事人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三是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已在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办案人员认定,2025年9月16日和9月2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两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音像制品内容均为境外音像制品,也未发现《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的进口批准文号。办案人员始终无法有效对接拼多多平台以调取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销售凭证,根据对孙忠迟的调查询问,也无法核实本案的违法所得。办案人员已采取了一切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措施均无法核实该案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根据“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原则”,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视为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关于转办“.archivetemp案举【2025】00029皖|号”线索的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应用程序(远程)勘验笔录》1份、勘验视频1份、勘验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已关闭拼多多店铺,孙忠迟签字确认。

3、《现场检查笔录》2份、取证照片9张,现场检查录像2份,证明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堰口村西街北店村民组金太阳幼儿园北50米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孙忠迟签字确认。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孙忠迟签字确认。

5、调查询问笔录2份,对孙忠迟的调查询问,孙忠迟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堰口村西街北店村民组金太阳幼儿园北50米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6、孙忠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孙忠迟签字确认。

7、寿县新闻出版局《关于<关于核实“寿县百霖悦音像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函>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已在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关于“MAX REGER(ISBN号:730099160148)”等出版物鉴定情况的回复》《关于“光盘、唱片”等出版物鉴定情况的回复》,证明无法确定申请鉴定的音像制品为非法出版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序号4的裁量标准,因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序号40的裁量标准,因当事人涉案出版物(音像制品)数量众多,应当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对你做出责令立即改正如下违法经营行为:一是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是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综合以上违法经营行为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MAX REGER(ISBN号:730099160148)”等音像制品共计5869盘;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