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6号

发布日期:2025-10-21 09:33作者:柴冉 来源:网络大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10-21 09:33作者:柴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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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8PF4****)

法定代表人:朱 *

住  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金大地龙湖中心**栋*商铺

2025年8月29日15时00分至16时40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名执法人员温振伟(12070021027)、柴冉(12070021026)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朝阳街道金大地龙湖中心**栋*商铺的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陪同检查。经查,该公司取得了营业执照,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01号直播间内3名女性主播正在进行网络舞蹈表演直播,该房间内有网络直播摄像照明等设备。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刘**出示网络表演经纪公司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刘**表示没有办理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

2025年9月3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9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检查证据材料(6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5年9月12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3MAD79R****)。

2.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3.当事人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情况;

2、现场检查证据材料共6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情况;

3、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

5、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2025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6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回避、要求听证的权利及相关义务。截至2025年9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回避、听证,视为自动放弃。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前提下,才能开展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但因其经营管理不严格,导致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当事人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无违法所得。该公司是通过抖音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舞蹈表演经纪活动,无相关演出器材等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5年9月26日,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无演出器材等设备,未产生违法所得。其情形符合《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序号1第1裁量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并处5万元罚款。

考虑当事人实际经营困难,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涉及营业性演出的违法行为序号1第1裁量阶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标准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淮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予以取缔,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交通银行(洞山分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不予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