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56号
当事人:荆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2725****
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荆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一案,经调查,2025年7月3日10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三和镇徐洼村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向施工队负责人荆某某依法出示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在施工现场的东北角发现墓砖和瓷器碎片以及骨头,经询问现场考古人员,该区域为考古发掘红线,面积约800平方米。施工队在该区域内建设围挡工程挖掘取土,挖掘深度约1.6米,挖掘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至6月14日,现场已完成取土,围挡工程已结束,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全程陪同检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7月5日,执法人员从淮南市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中心调取了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的《******考古勘探项目阶段性汇报》,显示施工队围挡建设工程内存在多处古墓葬。
2025年7月9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荆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荆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明确了荆某某在围挡建设工程中存在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
2025年7月25日和8月22日,执法人员对****项目负责人童某进行了两次调查询问,明确了****项目围挡建设工程由****有限公司委托荆某某施工队进行,且提前告知了荆某某施工队不可在考古红线内施工。
2025年8月28日,淮南市考古研究和文物保护中心出具了《关于****建设过程中墓葬遭到破坏的情况说明》,明确了施工队的施工范围破坏了多处两汉时期墓葬。
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对荆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荆某某承认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荆某某施工队在****项目围挡建设工程中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取证照片4张,证明荆某某施工队在****项目围挡建设工程中破坏多处墓葬的现场情况,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3.《*****考古勘探项目阶段性汇报》1份,证明****项目围挡建设工程内存在多处古墓葬。
4.《调查询问笔录(童某)》2份,《调查询问笔录(荆某某)》2份,证明荆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
5.《关于****建设过程中墓葬遭到破坏的情况说明》,证明荆某某施工队的施工范围破坏了多处两汉时期墓葬。
6.****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童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一级建造师证书复印件1份,施工队负责人荆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荆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
现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荆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某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