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64号

发布日期:2025-09-24 10:50 来源:淮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9-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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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李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身份证 3401211*************

经营者:李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一案,经本机关2025年8月3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8月22日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如下事实:

一是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是当事人《新华字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修》、《新华字典 新华辞书社编》、《同义近义反义词组词造句词典》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

三是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和违经营额。

四是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李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现场检查情况、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现场负责人李某签字确认。

现场取证照片3张,证明李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出版物的证据,现场负责人李某签字确认。

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李某的调查询问,李某详细叙述了违法违规事实,证明李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事实。

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图书出具的关于《同义近义反义词组词造句词典》认定结果,证明李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关于《新华字典》(第12版单色本)的认定书,证明李某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某某商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

经审查,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序号1,因没有违法所得,给予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三部分序号1的处罚标准,因没有违法经营额,应当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二部分序号40的处罚标准,因当事人按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决定对你做出责令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违法行为,并取缔。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新华字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修》1本、《新华字典 新华辞书社编》1本、《同义近义反义词组词造句词典》1本,共3本,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4、罚款人民币2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9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