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55号
当事人:金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40*********34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
金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一案,经调查,2024年12月17日11时2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负责人权某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淮南市高新区的某某项目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现场负责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现场负责人权某未申请并全程陪同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经查,该项目建设工地占地面积约289.26亩,于2024年12月12日动土开工,执法人员在已开挖的取土坑内发现砖石残片。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权某得知,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单位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平整工程施工方为金某某施工队,该建设工程在施工前未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5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申请文物调查、勘探,现场负责人权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17日,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南市文物局申请文物调查勘探。
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负责人权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擅自施工行为方为总承包单位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金某某施工队进行的。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副经理徐某某和施工队负责人金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明确了金某某在高新区某某项目擅自施工的行为。
2025年5月15日,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出具了《淮南市高新区某某项目(一期)地块项目考古勘探报告》1份,认定该建设地块内发现汉代墓葬5座、窑址3座、井1处,其中M5墓葬、Y2窑址、Y3窑址均被现代取土坑破坏。
2025年5月2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金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施工队负责人金某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金某某承认了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淮南市高新区的某某项目建设工地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取证照片5张,证明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在位于淮南市高新区的某某项目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现场情况,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3.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0月24日印发的《关于征求<某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意见的函》1份,淮南市文物局2023年10月26日印发的《关于某某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意见》1份,《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23年第18次会议议题预审单》1份,证明淮南市文物局告知当事人应当函报安徽省文物局对项目选址范围开展考古调查和勘探,未经安徽省文物局批准不得在项目选址范围内动土作业。
4.安徽省文物考古所《淮南市高新区某某项目(一期)地块项目考古勘探报告》1份,证明金某某在位于淮南市高新区的某某项目建设行为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当事人金某某签字确认。
5.《调查询问笔录(权某)》1份,《调查询问笔录(徐某某)》1份,《调查询问笔录(金某某)》2份,证明金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事实。
6.淮南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项目负责人权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施工队负责人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金某某擅自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造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定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版)》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的规定,依照《安徽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处罚幅度适用范围“较轻处罚适用5-10万元”的规定。
对金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金某某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到银行或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某某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2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