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46号

发布日期:2025-08-26 09:16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26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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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张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号码340406xxxx

负责人:/

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xx

2025年5月23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网络漫画线索核查清单》。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查复函》(深南)文综协字〔2025〕第05090113号显示: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的管理员姓名:张某某,管理员手机号:180xxxx,管理员身份证号:340406xxxx,注册时间:2019年3月4日,注册邮箱:266xxxx@qq.com。

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6月10日对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进行了两次网络远程勘验。执法人员发现:1.公众号“无声怪谈”页面显著位置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漫画《高中生》、《女主人》、《项链》三个漫画作品均显示漫画内容暴力血腥。2.公众号“静听365”认证主体为潘集区张某网络科技工作室,IP属地为安徽。“无声怪谈”微信公众号链接至“静听365”微信公众号,“静听365”微信公众号主体为潘集区张某网络科技工作室,该工作室负责人为张某,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xx,执法人员判断“无声怪谈”微信公众号实际运营人员为张某。

2025年6月11日15时02分至15时56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xxxx的张某住址,依法向张某本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登录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爆笑榜妹”、“静听365”,查看张某用于运营微信公众号后台的笔记本电脑,通过询问了解到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一直由张某本人实际运营,发布内容为漫画,其主体信息注册人为张某某,系张某前女友。截至检查结束,张某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全程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张某本人全过程在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1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张某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其违规事实。

2025年6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的实际运营人员为张某;

2、张某通过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提供网络动漫产品,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执法人员调取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后台,其后台信息显示程序化广告收入为365.72元,属于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本案的违法所得为365.72元。

4、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提供的动漫产品《高中生》、《女主人》、《项链》载有宣扬暴力的内容;

5、微信公众号“无声怪谈”提供的动漫产品《高中生》、《女主人》、《项链》未造成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且是两年内第一次发现。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远程勘验笔录》2份;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5〕46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张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9张;远程勘验截屏27张;远程勘验录屏2份;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的《网络漫画线索核查清单》1份。证实了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确认了张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获取365.72元违法所得的事实。

3、“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未发现张某有类似行为处罚记录证明图片1张,证明张某为首次被查处该违法行为;“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淮南辖区内网络文化企业名单1张,证明张某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的规定。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并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部分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序号10(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情节较轻的,两年内一次发现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罚款。)。  

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46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截至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的要求,视为自动放弃听证。

2025年6月25日,本案件进行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核。

2025年6月25日,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对张某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5.72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