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54号

发布日期:2025-08-22 09:43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2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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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田家庵区某某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XXXXX)      

投资人:李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某地 

2025年6月1日16时08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某地的田家庵区某某网吧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该网吧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负责人权利与义务。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并悬挂,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网吧顾客正在进行上网活动的11号计算机上“翔天净网”软件未显示,吧台主机计算机上“翔天净网”软件未显示。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该网吧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要求网吧现场负责人立即联系技术人员恢复实施场所内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2025年6月5日,本案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6月12日,该网吧授权委托人王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3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5年6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

当事人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及取证情况。

2、田家庵区某某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网吧投资人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事实。

5、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执法系统案件信息截图。证明该违法行为累计两次。

6、改正违法行为证据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上线运行的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执法人员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查询,2024年9月5日当事人第一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已对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次违法行为为第二次。基于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依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序号5的处罚标准: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累计两次违反法规的予以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5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截至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3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交通银行(洞山分行)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2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