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30号

发布日期:2025-08-22 09:35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字体:  】   阅读:
发布日期:2025-08-22 09:35
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阅读:

当 事 人: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xxxxx

经营者:严某某

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号

2025年2月19日9时1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后,对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x号的田家庵xxxx用品屋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有《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场所内现场发现《校园鬼故事》16本,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41包。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场所内的《校园鬼故事》16本,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41包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全过程拍照取证,该场所经营者严某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经营者严某某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2025年2月19日9时47分结束检查。

2025年2月2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田家庵xxxx用品屋场所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校园鬼故事》送至淮南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执法人员将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及《关于商请出具认定的函》邮寄给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商请予以认定其真伪。

2025年2月2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2月25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编号为淮新出鉴字〔2025〕2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证实《校园鬼故事》为非法出版物。

2025年3月7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邮寄的版权说明,该认定书表明为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为未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许可,发行的物品。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田家庵xxxx用品屋的经营者严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严某某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4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田家庵xxxx用品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xxxx)复印件一份,严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5〕3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严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实了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

3. 淮南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编号为淮新出鉴字〔2025〕2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实了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4.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版权说明1份,证实了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哪吒”类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所有,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未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许可,发行“哪吒”类产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的《校园鬼故事》和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1件也没有售卖出去,故本案无违法经营额。       

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没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故不予没收。

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部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序号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3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4月2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责令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改正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校园鬼故事》16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校园鬼故事》16本,2、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整));

田家庵xxxx用品屋(严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41包;3、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整));

合并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没收《校园鬼故事》16本和哪吒之魔童闹海收藏卡41包;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4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