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20号
当 事 人: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3xxxx
经营者:吕某某
经营场所: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
2025年2月18日15时29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该场所负责人吕某某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后,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xxxx的田家庵区xx文具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现场发现韩式镭射小卡(哪吒)3盒。执法人员现场通过电话请示,经领导同意批准后,对以上3盒韩式镭射小卡(哪吒) 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现场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确认并签收该文书,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全过程拍照取证,该场所经营者吕某某见证了执法全过程,经营者吕某某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20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郭成、温振伟办理此案。
2025年2月22日,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xx文具店场所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韩式镭射小卡(哪吒)及《关于商请出具认定的函》邮寄给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商请予以认定其真伪。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由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邮寄的认定书,该认定书表明韩式镭射小卡(哪吒)为未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许可,发行的物品。
202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对田家庵区xx文具店的经营者吕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吕某某承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并未获取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5年4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田家庵区xx文具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xxxx)复印件一份,吕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淮文综检字〔2025〕2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对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
3. 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书1份,证实了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哪吒”类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所有,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未经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许可,发行“哪吒”类产品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案中,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的韩式镭射小卡(哪吒) 1件也没有售卖出去,故本案无违法经营额。
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没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故不予没收。
田家庵区xx文具店(吕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并依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序号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
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综罚告字〔2025〕2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做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办案人员已完成本案调查,查清了违法事实,固定了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韩式镭射小卡(哪吒)3盒;3、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淮南交通银行洞山营业部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