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文综罚字〔2025〕18号
当 事 人: 田家庵区某某茶社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8L8XXXXX)
经营者:朱某某
2025年1月17日15时20分至16时05分,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4名执法人员吴某某(1207002XXXX)柴某某(1207002XXXX)温某某(1207002XXXX)汪某某(1207002XXXX)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街道龙湖中心3栋1913室的田家庵区某某茶社进行检查。该场所负责人朱某某陪同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检查中,执法人员进入1904包厢,对可以播放的影片进行了随机抽查,现场发现《河边有个好地方》、《老炮敢死队》两部影片,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关于这两部影片的版权证明,负责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负责人经核对无误后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朱某某立即将这两部影片下架。
2025年1月21日,经局法制部门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1月21日,该茶社投资人朱某某接受了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现场取证照片(6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异议。
2025年2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表明:
1、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资料共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场所内的电影放映经营情况的检查及取证。
2、田家庵区某某茶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场所经营者朱某某身份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场所经营者朱某某《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事实。
5、浙江长城传奇影业有限公司关于电影作品《老炮敢死队》著作权的情况说明。
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电影作品《河边有个好地方》著作权的情况说明。
7、现场播放影片《老炮敢死队》、《河边有个好地方》文件(光盘)。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依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田家庵区某某茶社通过互联网下载了盗版电影《河边有个好地方》,《老炮敢死队》,当事人无法提供播放该电影的授权及相关证明,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部分“关于侵权认定”第9项:“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的规定,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有偿放映电影《老炮敢死队》、《河边有个好地方》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了侵权,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电影市场秩序,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系第一次违反法规且情节轻微,且能做到积极配合执法,立即改正,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第1项中轻微违法的情形,违规行为轻微,且为第一次违反法规,处罚基准: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核查该茶社的收银系统,并未播放过上述两部影片,未有营业性收入,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2025年3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淮)文罚告字〔2025〕1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并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截至2025年3月2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处罚内容: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3月2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